近日首次制定的两项线路产品IEC国际标准颁布新闻发布会在东莞举行。据介绍这一标准从提交申请到最后颁 布历时4年,这是全国环氧树脂印制线路行业标准化零的突破,打破了以往该类产品国际标准,由欧、美、日三国垄断的局面。同时这也是东莞企业第一次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东莞市副市长梁国英表示,这对东莞产业升级有推动作用。据获悉,由东莞企业主导的导热性材料国际标准也正在提交申请过程中,该国际标准一旦颁 布,对整个行业将有深远影响。艰难历程历时4载突破重重难关,此次颁布的两项无铅环保印制线路板国际标准,名称编号为IEC61249-2-41《无铅组 装用限定燃烧性环氧纤维素纸/玻纤布覆铜箔层压板》和IEC61249-2-42《无铅组装用限定燃烧性环氧玻纤纸/玻纤布覆铜箔层压板》。这两项国际标 准的主导制定者,就是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国际标准的出台,确实碰到了不少困难。”据广东生益科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6年1月,该公司就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从那时起工作组就开始分 头收集相关资料、数据,并起草了标准提案草案。同年10月该公司代表中国向国际电工委员会,提交了两项无铅环保产品IEC标准提案。而在提案过程中也有不 少反对声音,根据这些反对声音项目组对有争议方面进行了修改。经过近四年多的努力于今年5月,国际电工委员会颁布了由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导制定 的两项无铅环保印制电路板标准。“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拥有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性。”该公司总工程师苏晓声说,要掌握话语权,除了公司有自主 创新技术外,还应该有既懂技术,又懂外语且懂得标准制定程序的复合型人才,这样才会少碰壁。零的突破莞企首次主导制定国际标准,这两项印制线路板行业国际标准,是中国首次制定的印制电路行业国际标准,这是全国印制电路行业标准化工作零的突破,在国际上来看中国很多企业的形象一直是“制造企业”,而这种标准 的制定,能更好地提升中国企业的形象,打破以往该类产品国际标准由国外垄断的局面。
同时这也是莞企第一次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是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结出的硕果。按照《东莞市推进制造业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规定,东莞企业每主导 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市政府将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此东莞市副市长梁国英指出,近年来东莞市政府大力推进技术标准制定工作,把这一工作作为促产业升级的 重要内容,摆在突出的位置。这两项国际标准的发布,是东莞实施技术战略标准工作的重要突破,有利于带动全市企业推进技术标准工作,对东莞产业升级起到重要 作用。“对我们企业也有很大启发,至少可以吸收一些成功经验。”广东易事特相关负责人李先生就称,自己的公司也曾参与过多次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但没有主 导过国际标准的制定,而此次的成功经验,让他们看到了希望,比如在提交申请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的事项等问题,都有很好的启发作用。出台背景着眼空档重点 突围——东莞企业是如何看到这一契机,使这两项标准实现“零的突破”?进入21世纪后,各国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随着欧盟ROHS指令于2006年7月正 式实施,全球电子行业逐步进入了电子产品无铅时代。无铅环保产品标准已成为产业竞争的基础以及市场准入的重要门槛。因此,全球的电子巨头开展了制定无铅产 品国际标准主导权争夺。
虽然美国的IPC(美国电子电路和电子互连行业协会),和IEC(国际电工委员会)都在制定无铅化应用的FR-4覆铜板标准,但广泛应用在家用电器等消费类电子产品方面的CEM-3和CEM-1,等复合基覆铜板标准却没有制定。
然而消费类电子产品会首当其冲受到RoHS指令的影响。因此适用于无铅化的高耐性CEM-3和CEM-1等复合基覆铜板的标准制定势在必行。正是看到 了这一现状,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代表中国向国际电工委员会提交了两项无铅环保产品IEC标准提案。今年5月国际电工委员会颁布 了这两项无铅环保印制电路板标准。继续出击导热材料国际标准在提交中,在导热性材料标准方面我国现有国家标准、但还没有国际标准。广东生益科技主导的导热 材料国际标准正在提交申请过程中。该国际标准一旦颁布,对整个行业将有深远影响。“目前已制定出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答案’即将揭晓。”广东生益科技公司 总工程师苏晓声称,目前市场竞争的热点,是利益之争,难度必然会大很多。LED等照明材料行业是热点,也是今后的发展趋势,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都进入到这 个行业,这必将有更多的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来竞争这一标准。
国内近几年各地都在兴建地铁、城铁等轨道交通的建设。自1969年北京开始建造地铁后,上海、广州等地也率先投入地铁建设中。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 在随后时间内,深圳、天津、武汉、重庆和南京五个城市的地铁相继获得国家批准,如今,更是有许多城市在积极申办投建地铁。目前不少城市,如沈阳、长沙、重庆等地的地铁建设正进行得热火潮天。
在地面上行驶的火车,火车轨道的防护主要是靠防腐涂料,而长时间在地下运行的地铁,隧道黑暗潮湿,油漆很容易发霉脱落,另外,地铁涂料还要求不反光,探照灯照到墙上能吸收光线,应用于不同的运行环境,所以地铁漆比普通防腐涂料要求高得多。日前,正在进行地铁 建设的长沙有一位年过七旬的市发研制出一款防霉耐水的地铁漆,涂上3年不用更换。粘性极强,可以直接喷洒在隧道内壁,遇水不脱,即便是阴雨天或是被水泡到 也不会发霉脱落。据了解,这款地铁漆已送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所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地铁漆的研制成功无疑为正在建设中的长沙地铁和过江隧 道带了福音。
1969年,中国第一条地铁正式在北京运行。经过40年发展,我国目前已有17个城市建成或正在建设地铁,随着越来越多地铁的建设,面对不同地下运行环境的地铁,需要技术含量更高的、不同于普通防腐涂料的地铁涂料。业内人士认为,中国的地铁市场可以用“庞大”来形容,中国有4000亿元城市轨道交通市场, 至少未来十年内地铁市场足够企业发展。地轨建设的欣欣向荣,将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为其提供防护衣的地铁涂料的技术研发。
本案的启迪第一,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性(上接7月28日第六版)施工企业如何利用最高院的上方宝剑来行使优先受偿权?以下为我们律师事务所办理的几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1995年4月10日,上海XX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承建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包的XXX住宅小区一期工程。其后,乙公司按约施工,并如期竣工,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2000年12月29日,乙公司与甲公司就已完工程签署工程结算核定单,确认甲公司尚欠乙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95万元。虽经乙公司多次催讨,均未有结果。而此前,甲公司已将承建工程抵押给了银行。我所律师在接受乙公司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认为该案只是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才能追回工程款,否则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不利局面。因此,在2001年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施工单位对由其承建的工程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而当时,只有《合同法》第286条对优先受偿权有笼统的规定,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尚未出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银行抵押权等其他权利的优先顺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我所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最终也采取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这是上海司法实践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第一案例。
案例二: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陆海城大厦,该项目拖欠工程款为1800万元,一直被拖欠未付,2000年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并要求确认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陆海城拍卖款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最终本案调解结案,并确认了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陆海城拍卖款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三:浙江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诉上海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汇丽花园工程一案。该工程至施工基本完成时,发包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拖欠承包人XX建筑公司工程款2600万元,此时汇丽花园项目已经抵押给银行。XX建筑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并要求确认XX建筑公司对汇丽花园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最后调解结案,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XX建筑公司2600万元,并确认XX建筑公司对汇丽花园的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四:浙江XX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诉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香樟花园工程项目一案。XX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39519828元。XX建筑公司起诉至上海市二中院,要求判令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并要求确认XX建筑公司对香樟花园的折价款或者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个案子最后调解结案,调解协议中写明XX建筑公司对香樟花园酒店式公寓的拍卖或折价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并约定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XX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39519828元。本案中,2008年,发包人一直高速扩张,2008年10月12日,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导致发包人资金链断裂。2010年7月,XX法院裁定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发包人留下30亿元巨额债务。如果没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工程款一分都拿不到。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国际金融危机来临之时,国家对整个经济进行调控时,特别是对房地产业进行调控时,优先受偿权对建筑企业显得尤其重要,如何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这把宝剑显得更加重要。如果没有这把优先受偿权的宝剑,那么上述这些企业的这些工程款均收不回来,特别是今年国家对房地产业进行大幅度调控,在这样国内经济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建筑企业应当具有高瞻远瞩的战略性眼光,把优先受偿权行使好。
这里我们要把工程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工的,另一类是未完工的,也就是半拉子工程。完工的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还有一类是非正常验收,没有验收,提前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对于第一类正常验收的工程,因为是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验收的时间应该以四方验收单的时间为准,还是以竣工备案的时间为准?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项,验收合格的,是以四方验收单的时间为准,备案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只是配合义务,所以不以备案时间为准,而是四方验收单为准。很多四方验收单上都没有日期,这对我们施工企业很不利,要引起充分的注意,应当要写清楚。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竣工日期,工程完成以后,施工企业应当打竣工验收的报告,若是你打了这个报告,发包人在28天没有答复的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如果你没有打,在起诉的时候,竣工验收的时间就很难确认,这对施工企业而言就很不利。另一类是没有竣工验收但是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的,比如厂房、酒店、写字楼等,没有验收就已经使用了,这个时候,双方如果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已经使用的主要是转移占有建筑物,但是怎样确认发包人转移占有物的时间呢?我们施工企业在撤场的时候一定要办理手续,移交的手续、清单、钥匙、会议纪要等,都要有。一个对工期有帮助,一个对优先受偿权也有帮助,一定要做到。像这两种情况下如何来行使优先受偿权?一般来讲,四方验收以后要备案,备案要花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备案以后作决算,要花一个月到两个月的时间,属于快的,决算做好以后给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审核的时间最起码三个月到半年的时间,再加上催讨时间,这样算下来,要一年左右。这个程序走完,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间六个月早就超过了。怎么办,如何来破解这道难题?我们主要有三种办法来解决这个难题:第一,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把债权变为物权,为什么要债权变为物权,因为物权一般情况下,物权效力高于债权。如果施工的项目是写字楼、办公楼、住宅、厂房的,应该主动积极地与发包人协商,以厂房、住宅、办公楼打九折、八折抵工程款,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把债权变为物权,这也符合《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即以折价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并就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